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谈判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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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维护项目合同名称 |
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
维保期 |
数量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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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1吃瓜 检查维保项目 |
详见下列项目维保需求 |
1年 |
1项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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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1吃瓜 检查互认改造 |
详见下列项目改造需求 |
1年 |
1项 |
5万元 |
本项目控制价为10万元,响应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该控制价的为无效响应。
二、项目维保及改造需求
(一)技术要求
1、检查维保项目维护服务整体方案的完整性、齐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评价。
2、对海沧医院原有检查维保项目的了解及熟悉程度。
3、项目负责人的素质及类似经验。
4、其他维护人员的素质及类似经验。
(二)商务要求
1、谈判响应供应商企业实力
2、谈判响应供应商经验及案例
3、谈判响应供应商技术实力
4、谈判响应供应商履约能力和违约责任
其他详见护理部提供的文档
(三)服务范围要求:
1、软件功能完善性维护:
1.1现有软件功能完善及优化;
1.2因采购方业务需要发生的业务流程及数据流转的调整;
1.3因业务变动产生的基础数据维护及调整;
1.4在不引起重大系统功能结构变化及数据结构变化的前提下,系统小功能的增加、新开展业务功能调整;
2、软件适应性维护:
2.1因与医院业务有关的第三方单位业务调整或政策变动而产生的采购方软件变动修改;
2.2无法由采购方自行完成的数据字典维护;
2.3系统定义的参数调整;
2.4由于系统所运行的环境变化,从而软件系统也需变化的调整;
2.5各类打印样式调整;
2.6互认改造要求为符合卫计委互联互通要求
3、纠错性维护:
3.1数据错误修改:用户使用系统过程中产生的,但通过系统无法挽回或更正的,并且是必须的数据,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过采购方相关人员批准后,负责将错误数据纠正;
3.2由于程序修改或增加功能所引起的数据错误的改正;
3.3运行环境变化而引起系统的错误的修改。
4、其他维护
4.1数据库配置调整及性能优化
4.2提供7*24小时工作时间响应处理用户的咨询,反映问题。远程协助与支持:在售后服务热线的电话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乙方提供专职售后服务工程师将会同时将利用远程连接解决问题,以达到及时、快速的目的。现场服务以及技术支持:乙方根据系统问题严重性与紧急性情况进行及时响应,必要时将派遣专职售后服务工程师出发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4.3因采购方工作需要,需要提取某些特殊数据的服务;
4.4对采购方系统管理员进行基本的数据维护培训;
4.5回访与巡检服务:乙方维护期内安排售后服务工程师上门回访和巡检,并提供系统巡检服务。
4.6升级:乙方不定期为甲方提供软件系统全国统一的版本升级服务。
4.7在发现软件存在潜在缺陷情况下,乙方免费提供补丁程序并提供免费安装及调试服务。
4.8协助甲方各系统与软件系统接口的维护与升级,若乙方的工作量大于5个工作日,则双方通过补充合同处理。
4.9维护期内PACS系统附属硬件维修,如脚踏板开关、手柄开关。
三、培训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现场技术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确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维修人员能进行常规维护、检修与保养。
2、成交供应商应免费提供现场人员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培训、保养培训和维修培训,并提供书面承诺和培训方案;免费培训使用单位操作人员直到熟悉为止。
四、知识产权
谈判响应供应商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过程的任何时候不受到知识产权或版权的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完全由谈判成交供应商承担。
五、合同签定和付款方式
谈判文件、谈判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付款方式:按双方合同约定。故障排查维修响应需及时,软件需求提出后按照需求分级定义的最迟完成时间内需调试好 ,若超过3次未能及时解决,则扣除维保款 1%,以此类推。
六、本项目采购人:51吃瓜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裕路89号;联系人:洪女士;电话:0592-6888401。
七、供应商资格及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要求为国内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或独立企业法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供应商对厦门市卫生计生委或者医疗行业业务熟悉者优先考虑。
4、供应商在厦门具有注册机构或者具有注册的分支机构优先考虑。
5、供应商投标前须到51吃瓜 信息科报名领取谈判文件。
6、提交有效报价预览表、营业执照、监理资质、一式贰份。若中标人的中标价低于(含等于)项目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价算术平均值的 80%的,则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低价风险金,存入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作为项目低价担保,低价风险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且无合同纠纷后无息退还。
7、 请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将相关资料于2018年5月22日17:00前报送我院信息科审核。
51吃瓜 信息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